第12章 說粗口的法律問題

相信很多人不知道,在香港說粗話可能招惹官非。香港法例明文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說粗口是違法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不過,令人詫異的是法例並無清楚界定何謂粗口,未知不同的執法人員及法官可會有不同的詮釋?

以下列出部份相關條文以供參考:

禁止對政府人員使用粗言穢語的條文

《生死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174章)第21條規定:
「任何人妨礙或抗拒為依據本條進行死因查訊而獲登記官授權的人員,或對該等人員使用粗言穢語,或在該等人員作出合理查問時,無充分因由而拒絕作答,或故意提供虛假答案,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第139條規定:
「如任何人為執行本條例所訂的職責而行事,或為執行根據本條例作出或發出的命令或手令所訂的職責而行事,則另一人如故意對其妨礙、抗拒,或對其使用粗言穢語,而本條例並無就此訂定其他條文,該另一人即屬犯罪」。

禁止在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使用粗言穢語的條文

《海洋公園附例》(香港法例第388B章) 第5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粗言穢語、高聲叫嚷或作出對海洋公園內任何遊客或任何動物造成妨擾或煩擾的行為......任何人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體育場規例》(香港法例第132BY章) 第10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體育場內使用淫褻性言語或粗言穢語以致令任何人煩擾」。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規例》(香港法例第139A章) 第45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倉庫內使用任何不雅或淫褻的語言」。

《地下鐵路附例》(香港法例第556B章) 第28H條規定:
「任何人於鐵路處所之上,不論何時......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或鬧事、行為不檢、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

《防止滋擾和規管乘車規則》(香港法例第107A章) 第12條規定:
「任何人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時,不得咒罵,或使用淫褻性或令人反感的語言,或在任何電車廂之內或之上或對電車廂或對公司的任何處所或財產造成滋擾,或干擾任何乘客,使其感到不舒適。」。

《山頂纜車附例》(香港法例第265B章) 第11條規定:
「任何乘客......當其在處所內時,不得咒罵或使用粗言穢語」。

《渡輪服務規例》(香港法例第104A章) 第26條規定:
「任何人身處正作領牌服務用或留供作領牌服務用的任何渡輪或碼頭內或渡輪或碼頭上,不得出言咒罵或使用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言語。」。

《天星小輪有限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104E章) 第4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在身處公司的任何船隻或任何處所時......出言咒罵或使用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言語,或歌唱任何不雅或猥褻歌曲」。

《香港油蔴地小輪船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104D章) 第4條規定:
「任何乘客不得......身處任何渡輪或公司的任何碼頭或處所時出言咒罵或使用淫褻或令人反感的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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